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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提高市住房公积金财政配套缴存比例的通知

2013-01-18 08:34:38  浏览次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提高干部职工住房保障能力和消费水平,共享发展成果,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批准,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财政配套缴存比例,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市本级行政机关及财政拔款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2013年1月起提高到12%(缴存基数为:基础工资+阳光津贴)。
2、各县(市、区)、龙虎山景区、鹰潭高新区、信江新区行政机关及全额拔款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本地财力,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自行决定。
3、条管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可参照执行。
4、2013年将至,为了不影响下年按月正常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职工利益,请各单位经办人接到《通知》后,认真按照《通知》要求,于2012年12月31日前,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201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变更手续,使职工住房公积金按月及时到位。
5、市直财政拔款单位从2013年1月起按月到市财政局资金所拔付单位配套资金,市财政局资金所配套资金拔付时间是每月5-15日。
6、业务咨询电话: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6258858
市财政局资金所        6446011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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