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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取消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2018-08-29 08:08:42  浏览次数: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驻鹰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的要求,为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既要规范合规,又要切实维护保障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对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省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出台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文件,与我市目前正在实施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全面比对和梳理。经2018年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对我市现行的部份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或取消,具体如下:

一、调整以下政策:

1、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进行调整。

将(鹰住公管字〔2016〕4号)文件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年龄可顺延至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调整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年龄可顺延至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2、对贷款缴存准入条件进行调整。

将(鹰住公管字〔2014〕2号)文件中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调整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对贷款首付比、利率、贷款次数审核认定进行调整。

将(鹰住公管字〔2016〕1号)文件中的“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购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只要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无余额,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凡购买我市现有存量住房的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款,调整为“住房公积金首次贷款购买住房的,首付比20%;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30%,且住房公积金利率在国家利率标准上浮10%;取消第三次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鹰潭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记录为准),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认贷政策。

4调整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购房贷款首付比政策

将(鹰住公管字〔2016〕1号)文件中的: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购房贷款首付比由30%提高到40%。

5、对按年提取还贷政策进行调整

将(鹰住公管字〔2012〕3号)和(鹰住公管字〔2016〕1号)文件中的“开通按年提取还贷的政策”和“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缴存职工,提高每年对应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即允许每年全额提取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结存资金(保留100元的账户余额)”的条款调整为:

(1)取消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按年提取还贷政策(因开通按月提取对冲还贷的政策)。

(2)缴存职工在商业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继续实行住房公积金按年提取还贷政策,提取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还款本息总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个人账户。

(3)允许职工用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前结清住

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前结清的提取额度不得

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

6、对无房户租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材料进行调整

将(鹰住公管字〔2015〕2号)中的“职工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在本市均无房产证明、提供本人或配偶与他人签订的租房协议、提供本人或配偶支付房租的转账凭证”,调整为“职工只需提供本人和配偶名下在本市均无住房的证明”。

7、对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

将(鹰住公管字〔2017〕2号)中的“职工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发票,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以后每两年申请一次提取),以缓解重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重大疾病标准以医保部门或保险公司界定为准)”,调整为“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即: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可在发病当年及以后每年均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提取条件当事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患者当年承担的医疗费用支出。”

8、对异地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提取的政策调整

(对鹰住公管字〔2011〕3号和鹰住公管字〔2011〕4号

文件中的“异地购房政策”作调整),根据住建部(建金政函〔2017〕43号)第三条“完善异地贷款政策”的精神,即支持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时,其在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与缴存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相关联,之前我市此政策只与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相关联。

二、取消以下政策:

1、取消“允许驻鹰条管单位超标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

2、取消《关于允许失独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鹰住公管字〔2017〕3号)。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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