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2012-08-16 08:33:25 浏览次数:
各缴存单位:
为切实惠及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户还贷压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具体实施如下:
一、提取条件:
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须符合以下条件:
1、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满一年以上的;
2、贷款期内未产生信贷逾期的;
3、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的。
二、提取时间与额度:
1、提取时间为发放贷款下个年度相对应的时间;
2、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公积金贷款本息总额。
三、提取时需提供的资料及办法(或资金划转方式):
1、提取时应出示住房公积金信贷部门提供的无信贷逾期证明;
2、提取时出示住房公积金信贷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偿还贷款本息总额清单;
3、提取的公积金划入职工本人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直接抵冲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四、本通知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