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变更
2021-12-06 10:55:07 浏览次数:
贷款期间内,当抵押物减值、灭失等原因,需变更原合同约定的抵押物时,借款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申请抵押物变更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核:
1、提供或追加新的抵押物的,新的抵押物应按要求进行评估,贷款余额与新的抵押物价值之比不得大于规定的抵押率,且新的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应长于剩余贷款期限;
2、提供或追加新的质押物的,贷款余额与新的质押物价值之比不得大于规定的质押率,且新的质押物到期日应晚于贷款到期日;
经审核同意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借款人重新签订新的借款合同。抵押物涉及变更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应向抵押人提供变更抵押物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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