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住房公积金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贷款偿还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住建部公告第1717号)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申请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申请由房屋所在地中心或办事处受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在鹰潭市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已在鹰潭市内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须符合《鹰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所有条件;
(二)商转公借款申请人须为原商贷的借款人;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属于新市民或灵活就业人员性质的;
(四)原商贷为正常还款状态的;
(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或共同借款人)的个人征信符合《江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程》中征信审核标准的;
(六)本套商转公住房未办理过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的;
(七)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可以正常设定抵押权(无抵押、查封、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八)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模式,需在结清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
(九)商转公直转模式待公积金中心与银行、不动产中心等相关部门协调之后启动,启动时间将另行通知。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最高可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贷一次性结清时的贷款本金余额。
第八条 贷款额度计算方式、首付款比例、期限和利率按鹰潭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房屋价值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原商贷借款合同中注明的房屋总价确定。
第四章 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条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第十二条 受委托贷款银行一类还款银行卡原件。
第十三条 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或房屋不动产权证。
第十四条 所购房屋的首付款发票原件或存量房交易契税完税证明及增值税发票原件。
第十五条 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第十六条 商业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已确认的近一年的还款明细原件(包含当前贷款余额)。
第十七条 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结清证明(自筹资金模式)。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十八条 贷款预审。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商转公贷款前,需提交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进行贷款预审,资料须真实、合法、有效。经中心确认符合商转公条件后3个月内自行结清原商贷并提交贷款申请,期间借款申请人应确保预审资料信息未发生变更。
第十九条 贷款受理和签订合同。借款申请人办结原商贷结清和抵押注销手续后,持商转公贷款的相关资料向公积金中心申办商转公业务。中心依据《鹰潭市住房公积金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予以审核,并与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第二十条 抵押办理。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须用本套商转公住房作抵押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管理中心自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时起5个工作日内将商转公贷款发放至借款人个人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1月01日起施行。
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