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试行)
为推动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鹰潭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3)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或异地转移。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同城转移: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
2、异地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出地管理中心转账或电汇-转入地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异地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每周三办理)。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付款回单;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或由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没有管委会授权的,为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的;
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10、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有条件的,经审核可直接转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转回单位帐户。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集资建房的,提供已经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预收款专用收据(销售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销售发票。已付清房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个人帐户;未付清房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则转入售房单位帐户,抵冲末笔购房款。
2.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补差付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补差款)
3.异地购房的,应提供配偶购房所在地户口、房屋所有权证、销售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费发票。
5.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房屋封顶后,提供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及费用支付凭证。
6.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危房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费用支付凭证。
(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大修自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符合以上6项支取条件的,应在行为发生后,一年内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逾期不予办理;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申请人购建一套自住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5年内再次购建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则不予受理(还贷、销户提取除外)
7.职工离、退休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8.职工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发票,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以后每两年申请一次提取),以缓解重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重大疾病以医保部门或保险公司界定为准)。
9.职工在职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提取公积金,一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二是由死亡人单位办理提取手续。单位经办人提供单位证明,经办人身份证,缴存人身份证,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等手续提取公积金(提取的公积金转入其单位帐户,由单位转付给缴存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10.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11.职工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2.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提前还款审批表、还款结清单,应在一个月内提出申请。(按合同约定还清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超过贷款总额;提前还贷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抵冲贷款末笔款项。)
13.购买经济适用房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中低收入家庭职工,能够按约定期限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即无逾期贷款),每年可以支取一次公积金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支取额不得超出当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1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每两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补贴。
15.职工因工作调动到另一城市工作的,由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并办理变更登记和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帐户转移一般采取转帐或电汇方式。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中心应将职工帐户暂时封存,特殊情况视情支取。
16、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周三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办理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
2、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薄、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证明文件、工程概预算;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
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和二手房估价报告;
6、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7、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8、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贷款担保抵押-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提前还贷
借款人满一年后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采用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方式。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提前还贷申请表;
2、借款人身份证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一次性归还本息: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批-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结清手续
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信息查询
查询渠道:办理场所的柜台、自助查询终端(在工作人员指导下使用)等。柜台和自动查询终端查询服务应提供职工的明细账信息。
查询内容:职工可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
查询所需要件:
1、通过柜台查询的,职工应出示身份证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单位经办人员应出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和本人身份证等证件。
2、通过自助查询终端查询的,职工应输入本人身份证号。
查询时限:通过柜台、自助查询终端申请查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五、政策咨询
咨询渠道:办理场所的柜台、客户服务热线(归集科、信贷科:6258858)等。
答复时限:柜台、电话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回复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投诉建议
投诉渠道:办理场所的柜台、意见箱和意见簿、投诉热线(0701-6232008)等。
反馈时限:管理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