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现场维权投诉办理材料
2024-07-16 15:11:35 浏览次数:
提示:以下所需材料中须提供复印件的,均须带齐原件。稽核法规科、各办事处工作人员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给申请人,复印件全部用A4纸复印。
一、 办理所需材料
1、身份证明:投诉职工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2、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职工养老保险缴存信息清单、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材料(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等)。投诉职工与被投诉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已结案的,还应提供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对仲裁不服提起诉讼的,还应提供一审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提起上诉的,还应提供二审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
3、工资收入证明:工资凭条、工资卡(折)明细、工资发放清册、劳动部门或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等工资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
4、 户口簿复印件(首页户主页及个人信息页)
5 、被投诉单位联系方式:单位负责人姓名、电话、单位地址、电子邮箱。
二、办理流程
1、投诉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市本级的到市本级稽核法规科;贵溪、余江、龙虎山职工到辖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咨询,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应根据要求填写《维权受理单》。
2、本级稽核法规科、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根据《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维权流程规定》的要求予以办理。
3、确定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时,投诉申请人需到本级稽核法规科或辖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进行核对和确认。
4、单位履行补缴义务时,投诉申请人应配合单位办理补缴手续(应将个人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款缴存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账户)。单位办理补缴手续时,应将单位和个人应补缴的款项一并缴至投诉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