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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新市民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2022-07-04 10:32:5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新市民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住建部等部委相关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市民是指我市户籍或在我市缴存社保半年以上,年满18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并承诺自愿严格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各项管理规定的人员,“农民工、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灵活就业人员”一起统归为新市民。

       第三条  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二章  缴存

       第四条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可以向常住或就业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并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申请人(含配偶)户口簿或缴纳社保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申请人Ⅰ类银行卡。

       第五条  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审核同意新市民登记申请,并签署相关协议和填写表格后,为其设立个人账户,申请人按规定和约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设立的“新市民缴存账户”下为申请人开设个人账户。

新市民缴存账户(简称“缴存账户”)是记载和反映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计息等资金情况的明细账户。缴存账户所绑定的Ⅰ类银行卡即为缴存卡。缴存卡绑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向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

缴存账户分两类管理

1.正常账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账户。

2.封存账户:缴存人自愿申请封存或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的账户,封存账户恢复缴存后,其缴存时间从恢复缴存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  新市民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微信公众号、个人网厅等线上服务渠道或持本人身份证至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窗口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第八条  新市民(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应当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新市民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身份转换为用人单位的单位缴存职工。

       第十条  新市民缴存账户的销户按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规定办理。已办理销户手续的,自销户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参加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十一条  新市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缴存比例的核定: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按照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缴存上下限规定执行,月缴存基数由新市民本人申报。符合条件的缴存户可按规定每年申请一次调整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调整时间原则上在次年的七月份。

       第十二条  新市民缴存方式为银行托收模式,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委托公积金中心从其指定的银行借记卡上扣缴住房公积金,并计入新市民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新市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第三章  提取使用

       第十四条  新市民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情形和条件的(具体详见我市规定),可以提取使用本人或夫妻双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办理提取使用相应手续。

第四章  贷款

       第十五条  新市民缴存人购买鹰潭市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时,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遵循“诚信为本、多缴多贷”的原则,个人信用好、缴存时间长、账户余额多的人员贷款额度高;个人信用差、缴存时间短、账户余额少的人员贷款额度低。

       第十六条  新市民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符合鹰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作为主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  新市民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不低于由原50%降为40%,可贷额度为其缴存账户公积金余额乘以存贷比倍数,最高贷款额度双缴存户由原不得超过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单缴存户由原不得超过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我市规定的贷款最长期限30年。具体额度根据新市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资信良莠程度、借款人购房的价格、可贷年限等综合审核确定。

       第十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新市民账户为停缴、封存、冻结或销户状态的;

2.新市民(含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上有连续3次以上(含3次)或累计6次以上(含6次)逾期还款的;

3.新市民(含配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

4.新市民(含配偶)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5.新市民(含配偶)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黑名单的;

6.其他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九条  新市民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后管理。

1.新市民(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必须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的月还款额。

2.新市民(含配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必须办理住房公积金等额本息还款和还贷按月对冲业务,贷款后的月缴存额用于对冲偿还月还款额,在贷款结清前不得解除。

3.新市民(含配偶)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其贷款前的缴存账户余额保留6个月的等额本息还款额不得用于按月对冲还贷,只能在贷款结清时抵冲还贷。

4.新市民为主借款人转换成单位缴存职工身份时,按鹰潭市现行单位缴存职工管理。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新市民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

1.新市民(含配偶)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出现连续3次以上(含3次)逾期还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贷款合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2.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4.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公积金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5.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受托金融机构、公积金中心利益的;

6.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 7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有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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