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度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2019-07-17 11:17:40 浏览次数:
关于适度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鉴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资收入不断减少,出现较为严重的资金紧缺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资金使用一般规则,为保障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可持续健康规范运行,根据2019年5月16日召开的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精神,决定适度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如下:
一、取消“实行父母、子女直系亲属间购房贷款和提取互认”政策。
二、取消“异地职工在鹰购房贷款”政策。
三、取消“商转公”政策。
四、收紧“住房公积金支持我市农民工、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购房”政策。即农民工、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购房时,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购房贷款,且信贷首付比由40%提高到50%。
五、降低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首次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变,仍为双职工最高70万元,单职工最高50万元。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的,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从70万元下调到5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额度从50万元下调到30万元。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