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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

2022-03-15 10:38:52  浏览次数:

来源: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更新时间:2020-05-25

一、为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切实贯彻住建部会议精神,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和政策受惠面,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等部委相关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对象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我市城镇常住6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有较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来源,在我市连续缴纳了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个人信用良好,申请前未在本市开立个人公积金账户(已有封存、销户状态账户的需转移合并),并承诺自愿严格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各项管理规定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

三、缴存办理

(一)申办程序

1.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携带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向常住或就业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2.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审核同意并签署相关协议和填写表格后,为其开立个人账户;

3.申请人按规定和约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申报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

2.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自由职业者在本地的执业证照或就业(挂靠)单位的证明。

3.在本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4.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署的协议、填写的表格。

缴存人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社保等其他有权机关建立的信息数据库查询、保存、报送和使用本人的相关信息,用于个人缴存登记。

(三)缴存基数和比例

 1.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以每年我省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公布执行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档次数或本人缴费数为基数,最低不能低于社保规定的最低档级数。

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比例可在确定基数的10%-24%范围内自主选择。

3.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最低不能低于社会保障部门最新公布的最低档缴费基数的10%,最高不能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公布的最高限。

4.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一年申请一次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度,调整时间原则上在次年的1月份,申请并开始执行。有贷款需求者,从提出贷款申请开始,月缴存额应变更至不低于贷款的月还贷额(最高不得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公布的月缴交额上限),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为止。

5.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立“灵活就业人员集团缴存”户,在其中开立缴存人员的个人账户,按国家有关规定记载其缴存、提取、转移、封存、计息等情况。个人账户计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利率执行,每年6月30日结息一次。缴存人的缴存、信贷信息可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综合服务平台或持本人身份证至公积金窗口查询。

7.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家庭地址、个人婚姻状况、手机号码、微信号、委托银行账户卡号等信息发生变化,需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修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个人承担。开户缴存后,如再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应当停止以个人缴存者名义缴存,按照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转移和封存

(一)转移

 1.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期间就业或常住地点发生变化需变更缴存地的,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在本市范围的转移,市中心内部统一划转;跨省、市的转移,缴存人及其配偶需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可在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后,向转入地公积金机构申请,通过全国统一转移平台办理转移手续。

2.办理转移后,缴存账户资金合并,原账户撤销,连续计算缴存时间。

3.已获得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办理跨市外的转移手续,个人账户封存,直至其贷款全部结清。

(二)封存

 1.缴存人非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连续3个月未按规定停止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予以封存。封存期间不得申请个人账户提取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封存满3个月,缴存人到公积金机构窗口办理启封补缴。补缴后个人账户启封,恢复正常使用。申办补缴启封同一年度内最多不得超过2次。

五、提取使用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者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情形和条件的(具体详见我市规定),可以提取使用本人或夫妻双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办理提取使用相应手续。

(二)人民法院对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作出的冻结、划扣判决,公积金管理机构按《中共抚州市委办公室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抚办发〔2016〕32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贷款使用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者购买在我市区域内的自住普通商品住宅,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情形和条件的(具体详见我市规定),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四点之要求,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须达到不低于月还贷额的水平(最高不得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公布的月缴交额上限)。同时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不低于3个月的还款额度,余额不足的允许一次性补缴。

(三)借款人获批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只能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按月对冲的方式偿还贷款,余额足够的可采取一次性结清的方式,也可自筹款提前部分偿还或提前全部结清贷款,公积金机构不收取违约金。

(四)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一名在我市已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公职人员作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贷款申请获批后,借款人(含配偶)需保证每月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出现逾期,公积金管理机构报人民银行记录个人征信,经催促仍未还款连续达三期以上的,或获批公积金贷款后连续停缴两个月(及以上)的,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及罚息,拒不执行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相关其他规定

(一)借款人以虚假和伪造的资料、手段骗取公积金贷款(包括骗提公积金),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治理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信黑名单管理的通知》和《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治理惩处和防范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规定》的规定处理,并追回骗贷(骗提)公积金本息,不予退回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其他文件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执行上级规定。

(三)本办法由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注:转载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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