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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中低收入家庭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暂行办法

2013-12-24 10:31:33  浏览次数:

鹰潭市中低收入家庭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支持与配合鹰潭市公共租赁住房销售工作,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保障互助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3】11号)和《鹰潭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鹰府办发【201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二条 贷款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在本市(含贵溪、余江)内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且申请前在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中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 贷款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政府相关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且经批准同意其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或全部产权的;
(二)已签订《鹰潭市公共租赁住房购房合同》,且已缴纳总房价20%购房首付款,并持有市财政开具的专用交房款收据。
(三)个人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与还款方式
 
    第四条 贷款额度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房价总额的50%;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全部产权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房价总额的80%。
第五条 贷款期限 贷款的期限由管理中心视贷款额度和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借款人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借款期限最长为30年,对于将到退休年龄的借款人,其贷款期限不得超出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六条 还款方式 本贷款采用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七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抵押担保,并与管理中心订立抵押担保合同。贷款担保可采用期房抵押(期房按揭):
采用以所购公共租赁住房作抵押(期房按揭)的,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鹰潭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以所购公共租赁住房作抵押的,贷款发放后,市房管部门应在三个月内将办理好的公共租赁住房房产证及他项权证交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五章 公积金贷款的倾斜政策
 
第九条 对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家庭,适用管理中心建立的授信等级动态管理机制,提高其授信等级,可以享受贷款优惠政策(包括用所缴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和每年提取公积金还贷等)的资格。
    
第六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与贷款的回收
 
第十条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倾斜政策能真正使中低收入家庭受惠,管理中心建立退出机制:
(一)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倾斜的借款人在借款期间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购条件时,应停止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倾斜政策;
(二)借款人连续6个月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到期逾期三个月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的,管理中心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以所购公共租赁住房作抵押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强制性回购;
(三)因借款人死亡、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确无还款能力的,由市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购,并补交租住期间公共租赁房租金。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被回购后,回购部门或借款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回购房款中的公积金贷款余额缴入公积金存款专户,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管理中心在借款人贷款还清后,取消该公共租赁住房销售合同(或产权)的抵押登记,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属回购部门。
第十二条 为了防范公共租赁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借款人须同借款人单位和管理中心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若借款人不按时还款,允许单位从借款人工资中按月扣除贷款本息,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违反借款合同将贷款挪作他用的;
(三)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骗取贷款,造成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严格实施贷款三级审批制度,控制贷款对象,杜绝违规贷款、人情贷款现象的发生,以确保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职工能够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含廉租住房,不含杂物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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