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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单位获奖励工资可纳入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的通知

2015-09-01 11:28:11  浏览次数:

关于允许单位获奖励工资可纳入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驻鹰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依据此规定,目前我市各单位的奖励工资(包括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节能减排、文明单位等项目所获得的奖励工资)均尚未纳入公积金缴存基数。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经研究决定,允许各单位将所获得荣誉的奖励工资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经费来源由各单位自筹。但不得超过我市当年最高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

本通知自2015年1月起执行。

附件:相关政策规定

 

 

     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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