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发〔2015〕135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的要求,依据《鹰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是指在鹰潭市以外地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鹰潭市内购(建)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贷款申请由购(建)房所在地的中心或办事处受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在异地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鹰潭市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须符合《鹰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所有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异地贷款申请: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或共同借款人)个人征信不符合《江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程》中征信审核标准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属新市民或灵活就业人员性质的;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5%,或单位与个人缴存比例不一致的;
(四)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无法核实或与核查结果不一致的;
(五)借款申请人用所购房屋在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办理了购房提取业务的;
(六)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一方在鹰潭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七)《鹰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不予贷款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最高可贷款额度按鹰潭市公积金中心现行最高可贷额度计算。
第八条 贷款额度计算方式、首付比例、期限和利率按鹰潭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第四章 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条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第十二条 受委托贷款银行一类还款银行卡原件。
第十三条 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或房屋不动产权证。
第十四条 所购房屋的首付款发票原件或存量房交易契税完税证明及增值税发票原件。
第十五条 缴存地中心对缴存人及配偶(或共同借款人)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建部统一的格式)、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第五章 贷款的受理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应向受理的公积金中心提交规定的申请资料,资料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七条 受理的中心须严格依据异地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中心贷款受理经办人员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核实申请职工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及贷款情况;经核查无误后,方可受理异地贷款业务。
第十九条 贷款申请未获批准的,中心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提交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等资料。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贷后管理应统一依照《鹰潭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还贷期间,如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发生转移,借款人有义务要求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对其公积金账户进行异地贷款标识并告知我中心。
第二十二条 还贷期间,如借款人出现逾期情况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鹰潭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并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三条 贷款结清后,由贷款发放的公积金中心出具《鹰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并协助异地贷款借款人办理解冻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1月01日起施行。
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