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规范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
(一)经营亏损一年(含)以上,且提交申请前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二)按现行规定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单位生产、发展有较大影响,且被政府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
(三)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濒临破产、已停产停业的;
(二)已连续两年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目前经营仍然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三)连续经营亏损一年(含)以上,且提交申请前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
(四)被政府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
(五)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条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未设立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七个工作日后,方可到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条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二)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相应证明材料
1.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提交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或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提交申请前12个月在岗职工工资发放清册原件(符合第二条第一款条件的提供);被政府相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相关证明(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条件的提供);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符合第二条第三款条件的提供)。
2.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交单位近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或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提交申请前12个月在岗职工工资发放清册原件(符合第三条第一、二、三款条件的提供);被政府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相关证明(符合第三条第四款条件的提供);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符合第三条第五款条件的提供)。
第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依照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审批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到期后应及时恢复正常缴存,缓缴的还须补缴齐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第八条 已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原则上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到位,方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第九条 缓缴期内职工退休、调离、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须及时为职工补清所欠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单位应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市公积金中心根据《鹰潭市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名单管理办法》(鹰住公字〔2021〕130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规定审批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事项,并每年向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